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03民初580号
原告:长春市朗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
法定代表人:伍志平,总经理。
被告:王洪涛,男,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朗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在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朗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景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