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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3民初1号

陈峰与刘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峰;刘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3民初1号

原告:陈峰,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刘玲,女,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南康市人,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陈峰与被告刘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给被告刘玲,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严尤武

人民陪审员  袁荣生

人民陪审员  章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晨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