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3民初1号
原告:陈峰,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刘玲,女,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南康市人,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陈峰与被告刘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给被告刘玲,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严尤武
人民陪审员 袁荣生
人民陪审员 章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晨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