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03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商业服务公司,住所地锦州车站。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菡婷,白瑶函,辽宁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铁路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某某商业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铁路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锦州车站商业服务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703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熙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