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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2财保101-1号

朱会兰、刘贺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会兰;刘贺贺

裁判文书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财保101-1号

申请人:朱会兰,女,1957年5月生,汉族,郯城县,

被

申请人:刘贺贺,男,1993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申请人朱会兰与被申请人刘贺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9)鲁1322财保101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刘贺贺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刘贺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及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贺贺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庆祝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