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财保101-1号
申请人:朱会兰,女,1957年5月生,汉族,郯城县,
被
申请人:刘贺贺,男,1993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申请人朱会兰与被申请人刘贺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9)鲁1322财保101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刘贺贺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刘贺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及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贺贺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庆祝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