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60222号
原告:南通普众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江海智汇园**4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Q3L276F。
法定代表人:秦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峰,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东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世纪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3413518H。
法定代表人:马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普众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轩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南通普众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普众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南通普众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贻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