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婕,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朝平,女,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原审
被告:陆琴囡,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审
被告:唐阿宝,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唐婕与被上诉人倪朝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22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唐婕上诉称,三被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普陀区西康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普陀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原审三被告户籍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