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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822执恢227号

陈慧与韩峰、王桂云、赵国军、韩东平借款合同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慧;韩峰;王桂云;赵国军;韩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2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陈慧,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韩峰,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王桂云,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赵国军,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韩东平,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慧与韩峰、王桂云、赵国军、韩东平借款合同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22执恢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