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2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陈慧,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韩峰,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王桂云,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赵国军,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执行人:韩东平,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慧与韩峰、王桂云、赵国军、韩东平借款合同案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822执恢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