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3民初1851号
原告:中物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与利民道交口尚景圆公建1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83370218
负责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雪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窦鹏,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中物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窦鹏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告窦鹏于2018年11月15日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中物联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季度奖、防暑降温费、夜班津贴,共七项仲裁申请。该委于2019年1月17日分别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19)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及津西劳人仲裁字(2019)第15-2号仲裁裁决书。其中津西劳人仲裁字(2019)第15-1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原告已于2019年1月29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案号为(2019)津02民特45号,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琦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