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利强与陆晓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721号 任某某,陆晓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晓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294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陆晓芹协助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办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房XX路XX村XX幢XX单元XX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任某某。执行中,本院已将(2019)陕0112执721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至房产局,该部门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8)陕0112民初129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民初1294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