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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371号之一

祝潇与赵黎明、崔东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祝潇;赵黎明;崔东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371号之一 原告祝潇,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赵黎明,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崔东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699967898J,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未来大道西段金沙国际**楼商铺。法定代表人崔凤涛,总经理。 原告祝潇与被告赵黎明、崔东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作出(2019)鲁1725民初37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事故车辆豫N6××××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赵黎明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赵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本案的事故车辆豫N6××××小型轿车解除查封。

审判员  李兴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