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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02刑初46号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02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常州凯纳豪生大酒店员工。2018年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天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常州市天宁区九洲新世界广场负一楼名创优品店内,趁人不备,盗窃作案11起,窃得耳机、音箱计11件,价值人民币44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在常州市天宁区九洲新世界广场负一楼名创优品店内,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经典音乐耳机1件,价值人民币15元。 2、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CD纹HI-FI金属耳机1件,价值人民币39元。 3、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CD纹HI-FI金属耳机1件,价值人民币39元。 4、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CD纹HI-FI金属耳机1件,价值人民币39元。 5、2017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经典音乐耳机1件,价值人民币15元。 6、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经典音乐耳机1件,价值人民币15元。 7、2017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经典音乐耳机1件,价值人民币15元。 8、2018年1月16日左右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绿色蓝牙音箱1个,价值人民币80元。 9、2018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灰色头戴式蓝牙耳机1件,价值人民币79元。 10、2018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灰色头戴式蓝牙耳机1件,价值人民币79元。 11、2018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人不备,窃得MINISO名创优品牌金色线控带麦半入耳式耳机1件,价值人民币3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了上述失窃物品,并将其发还给了被害人。 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上述时间、地点实施盗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盘点记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兰陵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兆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