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625民初1608号
原告:魏增亭,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义昌,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陈婉静,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增亭与被告贾义昌、陈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增亭,被告贾义昌、陈婉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增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万元、利息613680元及2018年7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欠条约定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期间,被告因经营运输业务,分八次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并分别约定了利率。上述借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借款支付至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用于了共同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均负有偿还义务。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若所请。 贾义昌辩称,1.原告起诉的数额不实,明显偏多,经贾义昌核实,原告借给贾义昌的实际款项为7笔,共计1127950元,至今贾义昌已查实的还款数额为704384.36元,已经远远超出了贾义昌应支付的利息数,剩余的还款应当冲抵本金,具体应当偿还原告的本金数额请法庭依据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贾义昌尚有没有查到的还款数额,为此保留进一步向原告主张相应的权利;2.贾义昌向原告的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根本未用于其家庭生活和开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被告陈婉静对该涉案的借款根本一无所知,所以涉案债务应当由贾义昌本人偿还。 陈婉静辩称,陈婉静常住山西大同,而贾义昌常住博兴或者滨州市滨城区,也是因为两人长期分居的原因所以其两人感情非常不好,几乎没有沟通,贾义昌借款一事陈婉静一概不知,其家庭的生活、开支包括孩子上学、现住房屋的还贷均由陈婉静个人在银行工作的工资进行开支和维持。所以涉案债务属于贾义昌个人债务,与陈婉静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1.魏增亭提交借条8张、银行来往明细一宗,拟证实:贾义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交付情况。经质证,贾义昌对2015年6月18日及2015年12月19日月息1.2分的借条有异议,2015年6月18日借条数额为300000元,但实际收到277950元,应以实际收到的为准;贾义昌未收到2015年12月19日月息1.2分借条中的借款。对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未加盖银行印章的流水有异议。陈婉静对上述证据不知情。
本院认为,对贾义昌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2015年6月18日借条,在庭审过程中,魏增亭陈述上述借款扣除以前的利息后,实际交付277950元,对贾义昌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关于2015年12月19日月息1.2分的借条,结合银行明细,对上述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2.魏增亭提交录音光盘一份,拟证实:陈婉静对涉案借款知情。经质证,贾义昌对该证据有异议,该录音不完整,并存在剪辑,不能作为证据予以认定。陈婉静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有剪辑,对借款不知情,且借条上没有陈婉静的签字。
本院认为,魏增亭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其要求陈婉静偿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3.贾义昌陈述山东新美达科技材料公司将应支付给贾义昌的保证金15000元直接转给魏增亭,用于偿还借款。魏增亭认为转款金额应为12600元,但魏增亭提交的借款及还款明细中,该笔还款记录为15000元,对还款1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4.陈婉静提交离婚证、说明、房产买卖合同影印件POS机交款小票、银行明细、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买卖合同影印件、收款收据影印件,拟证实:贾义昌、陈婉静协议离婚,陈婉静名下房产的出资情况,原告出借给贾义昌的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经质证,贾义昌对上述证据无异议。魏增亭对离婚不认可,因双方于2018年8月刚离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陈婉静未提交证据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魏增亭与贾义昌存在多笔业务往来,贾义昌向魏增亭出具欠条八份,分别为:2015年2月11日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魏增亭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月息1.25%;2015年3月6日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魏增亭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月息1.25%;2015年5月7日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魏增亭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月息1.42%;2015年6月6日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魏增亭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月息1.2%;2015年6月18日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魏增亭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月息1.42%;2015年8月5日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魏增亭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月息1.0%;2015年12月19日借条两份,载明:今借到魏增亭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月息1.25%;今借到魏增亭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月息1.2%。其中,2015年6月18日借款实际交付277950元,实际借款数额为1277950元。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6年3月26日,魏增亭共向贾义昌及其指定账户转款1579780元。其中2015年1月7日、1月19日转款共800000元为车辆补偿款非借款。 贾义昌还款情况如下:1.2012年9月18日还款5000元;2.2013年5月22日还款35000元;3.2013年12月19日还款22050元;4.2014年6月24日还款20050元;5.2015年4月8日还款8000元;6.2015年4月13日还款3000元;7.2015年6月12日还款5000元;8.2015年7月23日还款1500元;9.2015年8月10日还款11250元;10.2015年9月11日还款18000元;11.2015年10月8日还款8040元;12.2015年11月26日还款23000元;13.2016年1月30日还款40000元;14.2016年3月25日还款70850元;15.2016年4月3日还款20000元;16.2016年8月9日还款5000元;17.2016年8月30日还款5000元;18.2016年9月27日还款12000元;19.2016年12月16日还款2400元;20.2016年12月18日还款3000元;21.2016年12月20日还款12000元;22.2017年1月14日还款12600元;23.2017年6月29日还款100000元;24.2017年7月18日还款100000元;25.2017年8月28日还款50000元。另外,2016年7月21日通过高鹏博还款150000元;2017年1月14日通过新美达公司还款15000元;2017年1月22日通过泰达板业还款11104.36元。以上贾义昌共还款830514.3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魏增亭与贾义昌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在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应当视为一种催告行为,被告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因魏增亭的打款数额超出借条数额,其超出部分应从贾义昌还款数额中先于扣减。魏增亭打款金额为1579780元,扣除非借款的车辆补偿款80000元及实际借款金额1277950元,尚余221830元。该款应先从贾义昌还款数额中扣减。经扣减,贾义昌自2016年3月25日还款中的48910元用于偿还涉案本息。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1.2%、1.25%、1.42%,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但书写借条之前的借款,因魏增亭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约定利息,应按借条约定的时间及利率支付利息。贾义昌已还款部分,应当按照先支付利息,再偿还本金的顺序对还款进行扣减。截止到2018年7月11日,贾义昌尚欠魏增亭本金1160507.34元、利息157671.96元,共计1318179.30元(具体计算明细见附表)。魏增亭主张贾义昌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借条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魏增亭主张陈婉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魏增亭主张代贾义昌支付吴殿堂购画款3000元及代贾义昌支付于学刚8040元,因魏增亭未提交证据,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义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增亭借款本息1318179.3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1.以32557.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2.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3.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4.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以2779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2%;6.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7.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8.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 二、驳回原告魏增亭对陈婉静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3元,由魏增亭负担6853元,由贾义昌负担15170元;申请费5000元,由魏增亭负担1556元,由贾义昌负担3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 超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袁艳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瑶 本金(元) 尚余本息 计算明细 1 277 950 自借条出具之日至2016年3月25日,利息150 601.03贾义昌于2016年3月25日还款48 910元,2016年4月3日还款 20 000元,尚余利息81 691.03元未偿还。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起算时间2015年2月11日,利息:25 500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25%,起算时间2015年3月6日,利息:32 083.33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42%,起算时间2015年5月7日,利息:30 577.33元 本金50 000元,月利率1.2%,起算时间2015年6月6日,利息:5 860元 本金 277 950元,月利率1.42%,起算时间2015年6月18日,利息:36 969.20元 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1.0%,起算时间2015年8月5日,利息:7 766.67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起算时间2015年12月19日,利息:6 024.5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起算时间2015年12月19日,利息:5 820元 附表 本金(元) 尚余本息 计算明细 1 277 950 自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7月21日,利息共计 64 093.87元,余 145 784.90元利息未偿还,贾义昌于2016年7月21日还款150 000元,其中利息还清,本金余1 273 734.90元未偿还。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7 312.50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9 750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42%,利息:11 076元 本金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2340元 本金 277 950元,月利率1.42%,利息:15 392.87元 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1.0%,利息: 3 89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7 312.5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7 020元 本金(元) 尚余本息 计算明细 1 273 734.90 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9日,利息共计 9 830.52元,贾义昌于2016年8月9日还款5000元,尚余利息4 830.52元未偿还。 本金145 784.9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093.39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500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42%,利息: 1 704元 本金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360元 本金 277 950元,月利率1.42%,利息:2 368.13元 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1.0%,利息: 60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125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1 080元 本金(元) 尚余本息 计算明细 1 273 734.90 自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30日,利息 10 922.80元,余利息15 753.32元未偿还,贾义昌于2016年8月30日还款5 000元,尚余利息 10 753.32元未偿还。 本金145 784.9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214.87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666.67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42%,利息: 1 893.33元 本金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400元 本金 277 950元,月利率1.42%,利息:2 631.26元 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1.0%,利息: 666.67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25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1 200元 本金(元) 尚余本息 计算明细 1 273 734.90 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9月27日,利息 14 745.78元,余利息25 499.10元未偿还,贾义昌于2016年9月27日还款12 000元,2016年12月16日还款 2 400元,2016年12月18日还款 3 000元尚余利息 8 099.10元未偿还。 本金145 784.9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640.08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2 250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42%,利息: 2 556元 本金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540元 本金 277 950元,月利率1.42%,利息:3 552.20元 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1.0%,利息: 90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687.5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1 620元 本金(元) 尚余本息 计算明细 1 273 734.90 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2月20日,利息 45 329.62元,余利息53 428.72元未偿还,贾义昌于2016年12月20日还款12 000元,2017年1月14日还款 12 600元和15 000元, 1月22日还款 11 104.36元尚余利息 2 724.36元未偿还。 本金145 784.90元,月利率1.25%,利息: 5 041.72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6 916.67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42%,利息: 7 857.33元 本金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1660元 本金 277 950元,月利率1.42%,利息:10 919.73元 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1.0%,利息: 2 766.67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5 187.5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4 980元 本金(元) 尚余本息 计算明细 1 273 734.90 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6月29日,利息 103 766.60元,余利息106 490.96元未偿还,贾义昌于2017年6月29日还款100 000元,尚余利息 6 490.96元未偿还。 本金145 784.90元,月利率1.25%,利息: 11 541.30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15 833.33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42%,利息: 17 986.67元 本金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3800元 本金 277 950元,月利率1.42%,利息:24 996.97元 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1.0%,利息: 6 333.33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11 875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11400元 本金(元) 尚余本息 计算明细 1 273 734.90 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18日,利息共计 9 830.52元,余利息 16 321.48元未偿还,贾义昌于2017年7月18日还款100 000元,利息全部偿还,余本金1 190 056.38元未偿还。 本金145 784.9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093.39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500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42%,利息: 1 704元 本金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360元 本金 277 950元,月利率1.42%,利息:2 368.13元 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1.0%,利息: 60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1 125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1 080元 本金(元) 尚余本息 计算明细 1 190 056.38 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8月28日,利息共计 20 450.96元未偿还,贾义昌于2017年8月28日还款50 000元,利息全部偿还,余本金 1 160 507.34元未偿还。 本金62 106.38元,月利率1.25%,利息: 1 035.11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3 333.33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42%,利息: 3 786.67元 本金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800元 本金 277 950元,月利率1.42%,利息:5 262.52元 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1.0%,利息: 1 333.33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2 50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2400元 本金(元) 尚余本息 计算明细 1 160 507.34 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7月11日,利息共计 157 671.96元 本金32 557.34元,月利率1.25%,利息: 4 286.72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26 333.33元 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1.42%,利息: 29 914.67元 本金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6320元 本金 277 950元,月利率1.42%,利息:41 573.91元 本金100 000元,月利率1.0%,利息: 10 533.33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5%,利息: 19 750元 本金150 000元,月利率1.2%,利息:18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