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2民申8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正国,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梅(朱正国女儿),1987年9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劼,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萍,女,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朱正国因与被申请人蒋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8108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正国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选择性的否定了存在科学依据的医学鉴定报告,仅出于主观认为而认定蒋萍的伤与申请人有因果关系,该认定缺乏依据。申请人还称,蒋萍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存在各种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费用均超出合理范围,二审法院未进行甄别,简单的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判决不合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再审本案。蒋萍提供书面意见称,不同意朱正国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蒋萍以与朱正国发生争执,身体受到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朱正国承担赔偿责任。朱正国则表示蒋萍的伤情与其无关,不同意承担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在2017年3月16日中午确实因故发生过争执,且蒋萍于当日至医疗机构验伤,结论为指骨骨折。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蒋萍的伤情是否与朱正国有关。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全部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确认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有过肢体接触,朱正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项认定并无不妥。对朱正国以有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由,认为蒋萍的伤情与其无关一节,二审法院亦作出了说明,解释了其裁判理由,该项观点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就赔偿金额,二审法院已剔除了与本次损伤无关的费用,朱正国就此所提异议不成立。综上,朱正国申请再审,尚缺乏充分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朱正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泳雷
审判员 高中伟
审判员 蒋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君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