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822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1,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宁县。2012年因殴打他人被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2,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宁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大伟,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8〕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犯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某2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诗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辩护人黄跃武,被告人陈某某2及其辩护人程大伟,证人陈某1、陈某2、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郝某1挂靠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怀宁县老村级道路加宽及撤并村路面硬化工程邀请招标(四)6标段雷埠乡牛店村-郝家路-查河路面硬化工程招投标并中标,中标合同价格为410034.18元。被告人陈某某1与陈某1(另处)获悉后,两人一起找到怀宁县雷埠乡牛店村村书记郝某2,表示:公路是我们村民组的路基,我们要修这条路。郝某2遂召集陈某某1、陈某1、郝某1在村部办公室当面协商。协商时,陈某某1对郝某1说:这个路的路基是我们村民组的,要修我也要修,不让我修这个路,我就要找你麻烦。郝某1不同意,协商未果。之后陈某某1、陈某1继续找郝某2强行要求修路。郝某2便劝说郝某1转让部分路段工程,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后郝某1迫于无奈同意将一半的工程转让给陈某某1、陈某1。2016年11月3日,郝某1与陈某某1、陈某1签订“查河路硬化工程协议”,郝某1将工程价格为205017.09元的查河路口至郝小胜路口路段工程转让给陈某某1、陈某1。被告人陈某某1与陈某1共同承接该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11月竣工。2017年1月28日,郝某1将部分工程款人民币7万元交给陈某1,陈某1分给陈某某11.9万元,陈某1分得5.1万元,余下的工程款郝某1尚未给付。 2017年1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1与陈某1为了找郝某1拿前期强迫郝某1转让的修路工程的工程款。陈某某1、陈某1、郝某2和李某一同来到郝某1租住在怀宁县雷埠乡郝山村的家中。在郝某1家中,郝某1对陈某某1说:“你把那天在书记办公室讲的话再讲一遍。”陈某某1说:“我讲什么了?”郝某1就冲上去打了陈某某1一拳,后两人就扭打在一起,接着郝某1儿子郝某6等人也都冲上去打了陈某某1,后双方被陈某1等人拉开。陈某1遂拨打报警电话。此时,陈某某1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某2说自己被郝某1打了,并叫陈某某2带人过来。不久,接到报警的雷埠派出所民警潘某着警服和辅警胡某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处警。经初步了解情况后,民警将郝某1带至郝山村村部一间办公室里询问,调查了解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2接到陈某某1的电话后便对本村民组的陈某4、陈某3等人说陈某某1被打了,并喊人上车。后陈某某2驾驶面包车带着陈某4、陈竹华等人,陈胜红驾车带着陈某3、陈庆林等人,来到郝山村村部门口。陈某某1看到陈某某2带人赶到后,陈某某1便带着陈某某2等人向村部里冲。民警潘某见此情形,便站在村部门口口头制止并予以阻拦,但陈某某1用拳头击打潘某的肩部,陈某某1和陈某某2强行撞开潘某冲进村部,陈某4、陈某3、郝某3等人亦跟在两人身后进入村部。陈某某1将村部办公室的门撞开后与陈某某2一起冲进办公室殴打郝某1,郝某3也冲上去殴打郝某1,辅警胡某忙上前制止。郝某6得到消息也赶到办公室并冲到郝某1身边,陈某3、陈某4上前殴打郝某6。陈某某1将郝某1的右手腕咬伤。胡某在制止陈某某1等人殴打郝某1的过程中,左手小指受伤。民警潘某在现场不断口头警告并将参与打架的人往外拉。期间,潘某背部被人打了两拳。在陈某某1、陈某某2等人冲进郝山村村部办公室打人期间,办公室的门、沙发遭到毁损。潘某、胡某极力制止,陈某某1等人才被拉出村部办公室。后潘某向雷埠派出所申请警力支援,派出所又增派民警处警并将郝某1带至雷埠派出所。陈某某1、陈某某2又驾车与村民组的二十多个人来到雷埠派出所门口,派出所民警将大门关上,陈某某1翻过大门进入派出所院内。后陈某某1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经鉴定,郝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胡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认定,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425元。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与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1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建议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对二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1辩称没有强迫交易。对其行为过激予以承认,可以接受治安处罚,但不构成妨害公务。其辩护人辩称,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涉嫌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不持异议,但不构成暴力袭警的加重情节。量刑方面认为,郝某1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陈某某1无犯罪前科,仅有行政处罚记录,其行为已取得怀宁县雷埠乡郝山村的谅解书,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某2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妨害公务罪的部分事实(即在郝山村部发生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第二部分事实(即后来到雷埠派出所了解情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量刑方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2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其在庭上对部分细节没有认可,并不影响其自愿认罪,其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同时受害人之一郝某1纠集多人在派出所民警处警前对陈某某1进行殴打的行为,是造成本案发生的起因,被告人在案件发生以后,曾多次赔礼道歉,其亲属也愿意积极赔偿,郝山村委会对其行为已表示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2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6年10月17日,郝某1挂靠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怀宁县老村级道路加宽及撤并村路面硬化工程邀请招标(四)6标段雷埠乡牛店村-郝家路-查河路面硬化工程招投标并中标,中标合同价格为410034.18元。被告人陈某某1与陈某1(另处)获悉后,两人一起找到怀宁县雷埠乡牛店村村书记郝某2,表示:公路是我们村民组的路基,我们要修这条路。郝某2遂召集陈某某1、陈某1、郝某1在村部办公室当面协商。协商时,陈某某1对郝某1说:这个路的路基是我们村民组的,要修我也要修,不让我修这个路,我就要找你麻烦。郝某1不同意,协商未果。之后陈某某1、陈某1继续找郝某2强行要求修路。郝某2便劝说郝某1转让部分路段工程,以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后郝某1迫于无奈同意将一半的工程转让给陈某某1、陈某1。2016年11月3日,郝某1与陈某某1、陈某1签订“查河路硬化工程协议”,郝某1将工程价格为205017.09元的查河路口至郝小胜路口路段工程转让给陈某某1、陈某1。被告人陈某某1与陈某1共同承接该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11月竣工。2017年1月28日,郝某1将部分工程款人民币7万元交给陈某1,陈某1分给陈某某11.9万元,陈某1分得5.1万元,余下的工程款郝某1尚未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评标委员会意见,证实2016年10月17日,评标委员会为雷埠乡牛店村-郝家路-查河路面硬化工程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为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中标通知书,证实招标人2016年12月12日通知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雷埠乡牛店村-郝家路-查河路面硬化工程。 3、查河路硬化工程协议,证实2016年11月3日,陈某1与郝某1签订查河路硬化工程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某1负责修查河路口至郝小胜水泥路口,陈某某1付郝某1招标费用壹万元,工程工期在当月20日前完成。” 4、收条,证实2017年2月7日,陈某1收到郝某1支付7万元工程款。 5、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雷埠乡牛店村-郝家路-查河路面硬化工程决算情况说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商务与技术文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合同协议书、竣工决算表,证实雷埠乡牛店村-郝家路-查河路面硬化工程于2016年10月17日在怀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邀请招标,中标单位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工地实际负责人为郝某1。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分2个班组施工。牛店村-郝家路路段由郝某1施工。经现场测量小胜路口至河口路路段(郝小胜路口-查河路口路段)工程量占本项目的二分之一,决算价格为205017.09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郝某1的陈述,证实其以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雷埠乡牛店村-郝家路-查河路面硬化工程竞标中标后,陈某某1以挖路阻碍工程施工相威胁,迫使其让出一半工程给陈某某1、陈某1。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1的证言,其中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证实陈某某1以所修工程路基是他屋下山场为由坚持要做工程,后通过村里协调,郝某1不情愿,被迫让出一半工程。 2、证人郝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左右,郝某1通过招标的程序中了牛店村-郝家路-查河路面硬化工程的标。陈某某1和陈某1没有竞标。后来陈某某1和陈某1以路基是其屋下山场为由,要求参与修路,后通过村里二次协调,郝某1才勉强同意坐在一起谈,最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郝某1中标后,因为这条路的地基是陈家大屋的,陈某某1也想修,郝某1一开始不愿意。为保证这个工程能按时按量的完成,防止陈某某1和陈某1以后会阻挠施工。村里出面协调,郝某1也意识到这一点,很不情愿的同意了。 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打电话通知陈某某1报名。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9、10月份的时候,我们牛店村村干陈某2打电话跟我说村里查河到三房屋的路要修,你要是有兴趣可以回来报名竞标,后我也打电话给了村里书记郝某2,对方也是同样的话,但是跟我说要几号之前回来,让我来竞标。我在确认了此消息之后,我就想到了陈某1,就跟他说了这个事情。陈某1说了如果搞好了就要让我回来一起搞这个工程。我们约定,如果这个工程做成功的话,利润我和陈某1一人一半。后来我就让陈某1去村里报名了。我从外地回来之后,我就和陈某1一起到村里找书记郝某2,书记郝某2就开始以各种借口说这条路资金因为涉及到几个村民组,可能不会到位就不修或者说这个路只修一半等等,意思就是想让我放弃修这条路,让郝某1修。后来我就一直找村里的书记郝某2明确表态我要修这条路并要竞标,郝某2就提出让我和郝某1协商一起修路。我们一共协商过两次。第一次是白天在牛店村部协商的,郝某1意思就是不想让我和陈某1修这个路,陈某1对郝某1说:“你不要把我当徐火来,你发横不要到我们屋来发横,要发横就到自己屋去发横。”郝某1回了两句话,具体话我不记得了,我就对郝某1说:“你发横不要到我们屋来发横,要发横就到自己屋去发横,在我们这里发横你发不过去。”郝某1说:“好好,我在这里发横发不过去,我怕你。”我说:“我不要你怕我,你怕我做什么?我也不会怕你。”后来我们双方就争吵起来了,郝某1就一个人先走了。过了几天之后,郝某2又联系我们去村部谈,郝某2就提出来郝某1给我们一万元,要求我退出竞标,我不同意。郝某2又做我们工作,说出两万元让我们退出竞标,其中这个钱还包含补给在我们屋场修路挖山的钱,我还是没有同意,郝某2又提出来,你们双方一人修一半的路,我还是不同意,但是郝某2一直做我们工作,说这个事情搞得我们村委这块两头都不是,我这才同意一人修一半。后来郝某2就口述,李某写了一份协议,这个协议也改了好几次,后来协议里面有一条,让我方支付一万元招标费用给郝某1,也就是这个时候我才知道其实这个工程郝某1已经中标了。当时我还嫌这个招标费用有点多,郝某2就说郝某1为了这件事情也跑了不少路,花了不少钱,这个费用估计也差不多。当时郝某2一直在做工作,所以我和陈某1就沟通了一下,这才同意做这个工程,在协议上签了字。 二、妨害公务的事实 2017年1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1与陈某1为了找郝某1拿前期强迫郝某1转让的修路工程的工程款。陈某某1、陈某1、郝某2和李某一同来到郝某1租住在怀宁县雷埠乡郝山村的家中。在郝某1家中,郝某1对陈某某1说:“你把那天在书记办公室讲的话再讲一遍。”陈某某1说:“我讲什么了?”郝某1就冲上去打了陈某某1一拳,后两人就扭打在一起,接着郝某1儿子郝某6等人也都冲上去打了陈某某1,后双方被陈某1等人拉开。陈某1遂拨打报警电话。此时,陈某某1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某2说自己被郝某1打了,并叫陈某某2带人过来。不久,接到报警的雷埠派出所民警潘某着警服和辅警胡某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处警。经初步了解情况后,民警将郝某1带至郝山村村部一间办公室里询问,调查了解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2接到陈某某1的电话后便对本村民组的陈某4、陈某3等人说陈某某1被打了,并喊人上车。后陈某某2驾驶面包车带着陈某4、陈竹华等人,陈胜红驾车带着陈某3、陈庆林等人,来到郝山村村部门口。陈某某1看到陈某某2带人赶到后,陈某某1便带着陈某某2等人向村部里冲。民警潘某见此情形,便站在村部门口口头制止并予以阻拦,但陈某某1用拳头击打潘某的肩部,陈某某1和陈某某2强行撞开潘某冲进村部,陈某4、陈某3、郝某3等人亦跟在两人身后进入村部。陈某某1将村部办公室的门撞开后与陈某某2一起冲进办公室殴打郝某1,郝某3也冲上去殴打郝某1,辅警胡某忙上前制止。郝某6得到消息也赶到办公室并冲到郝某1身边,陈某3、陈某4上前殴打郝某6。陈某某1将郝某1的右手腕咬伤。胡某在制止陈某某1等人殴打郝某1的过程中,左手小指受伤。民警潘某在现场不断口头警告并将参与打架的人往外拉。期间,潘某背部被人打了两拳。在陈某某1、陈某某2等人冲进郝山村村部办公室打人期间,办公室的门、沙发遭到毁损。潘某、胡某极力制止,陈某某1等人才被拉出村部办公室。后潘某向雷埠派出所申请警力支援,派出所又增派民警处警并将郝某1带至雷埠派出所。陈某某1、陈某某2又驾车与村民组的二十多个人来到雷埠派出所门口,派出所民警将大门关上,陈某某1翻过大门进入派出所院内。后陈某某1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经鉴定,郝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胡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认定,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425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1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被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某某2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7日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1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8日被陕西省咸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羁押在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同年5月12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1前期羁押31日。被告人陈某某1再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河南省信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1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陈某某2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羁押时间应从限制人身自由之日开始计算。 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二被告人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出所登记表,证实,证实二被告人系抓获归案以及前期羁押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1)怀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书,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郑公高开(高)行决字[2012]第05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二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 4、清单,证实雷埠乡郝山村村委会损毁财物种类及数量。 5、怀宁县公安局证明2份,证实潘某系怀宁县公安局雷埠派出所正式民警,胡某系怀宁县公安局雷埠派出所辅警。 6、谅解书一份,证实雷埠乡郝山村委会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7、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二被告人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郝某1的陈述,2017年1月26日下午15时,陈某某1、陈某1、郝某2和李某四个人到我家去了,一起谈工程款的事情。我跟陈某某1说:“你把那天在书记办公室讲的话再讲一遍。”陈某某1立马往上一站,说:“你想怎么样?”我就上前把他推了一下,这样我就和陈某某1打起来了,当时我家里我儿子郝某6、我弟兄郝保卫、姨侄郝运红和妹婿郝加松都在,他们看见我和陈某某1打起来了,他们就也都冲上去了。后来陈某1等人在一旁拉架,拉开之后,陈某某1就打电话喊家屋的人过来。雷埠派出所的民警潘某和辅警胡某出警了。民警将我带到郝山村村部里面去了解情况,当时是在村部一楼一个办公室里谈话的,正在谈的时候外面突然很吵,民警潘某就先出去看了,没一会儿,办公室的门就被人一脚踹开了,陈某某1和陈某某2冲在最前面,后面还有几个人也跟着冲进来了,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我只认识陈某某1、陈某某2和郝某3打了我,其他打我的人不认识。陈某某1对我拳打脚踢还咬了我的右手手腕一下,陈某某2对我全身拳打脚踢,郝某3打了我头部和肩部两下。我听胡某说刚在拉架的时候,被人掐了脖子而且手指也被人拉伤了,潘某警官也说被人打了几拳。 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自书的情况说明,我和郝某1所在的办公室房门被人踢开,我看见陈某某1在前、陈某某2在后冲进来,两人直接冲到郝某1身边殴打郝某1,我就立即上前去阻止,接着又冲进来五、六个青年都去殴打郝某1,我只能隔在郝某1面前张开双手阻止他们,在此过程中,有一个年轻人掐住我脖子往后推,致我脖子红肿,接着有人绕过我的阻挡,跳上办公室内一木沙发椅子上继续殴打郝某1,我也跳上木沙发去拉,混乱中有一个青年抓住我左手,并将我中指和小指扭伤。我确实不能辨认出扭伤我手指和掐我脖子的人,但是这些人肯定是陈某某1一方的人,因为这些人都要殴打郝某1。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潘某的证言及自书的情况说明,我穿着制式警服和辅警胡某驾驶所里的警车赶到现场。我在村部大门处阻挡他们进入,但陈某某1和陈某某2不听劝阻且将我撞开,陈某某1用拳锤击我肩膀处,将我的执法记录仪开关打落在地,七、八个男子蜂拥冲入村部内,后我就听见踹门的声音,该七、八男子都冲去郝某1与胡某所在的办公室内。郝某1被陈某某1、陈某某2等七、八男子围殴在办公室西北墙角处,该七、八男子用拳头殴打郝某1头部及上身身体,胡某站在郝某1面前张开双手阻拦郝某1被殴打,结果自己被别人拳击并被一男子掐住脖子往后推。我进去办公室内部后对屋内打架人员予以言语警告并将屋内打架人员往屋外驱赶,在驱赶人群过程中,我后背被人殴打了两拳。后我将屋内人员赶到屋外将大门关上,同时向雷埠派出所所长拨打电话请求支援。我们到所后不久,陈大屋的年轻人分别驾驶多辆车赶到派出所门口,陈某某1还强行翻电闸门进入所内,陈某某2等人在门外叫骂,经所领导和民警多方劝说才平息事态。 2、证人郝某3、陈某3、陈某4、陈某1、郝某4、郝某5、郝某6、李某、郝某2、郝某3兵、陈某5系案发时在场人,分别证实陈某某1、陈某某2邀集人到郝山村部,陈某某1和陈某某2强行撞开民警潘某冲进村部,殴打郝某1,损毁村部财物派出所的潘某站在那里,殴打上前制止的民警,致辅警胡某受伤,后陈某某1、陈某某2等二十几人又赶到派出所。并证实陈某某1这个人脾气不太好,喜欢在外面惹事,其屋下人较团结。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1月26日下午,我、陈某1、郝某2、李某四个人到了郝某1家里,当时郝某1、郝某1儿子、郝某1老婆、郝保卫、郝加松和郝某5等人也在场,郝某1和村委的村干谈事情,后郝某1就对我说:“你把那天在村里讲的话再讲一遍。”我说:“我讲什么了。”后郝某1和他儿子等人就冲上来打我,陈某1一直在拉架。过了一会,不知道是谁报警的,雷埠派出所民警潘某和辅警胡某就开警车来出警了,后就将郝某1带到郝山村部里面去谈话了,这时我哥陈某某2开面包车带着我家屋的人,是哪些人我不清楚,也来到郝山村部。陈某某2下车,就问我:“郝某1在哪里?”我用手一招,并指了一下郝山村部的方向,随后我和我哥就往村部里冲。民警潘某站在村部门口不让我们进去,并说:“不要闹事。”但是我把他扒开冲进去了。办公室的门是我用身体撞开的。门开之后,看见郝某1坐在沙发上,辅警胡某也在,后我就和郝某1扭打在一起,我用拳头打了郝某1身上,还用手拉扯了他的衣服,期间郝某1锁住我的颈部,我就用嘴咬了他的手。后来我一个屋场也进来好多人,我也不记得是那些人,但是郝某1家里人和房屋的人也都冲进来。在派出所民警的劝说下,整个过程大概持续了一、两分钟,我们才停止了。后来我看见派出所的车子将郝某1带走了,我提议要到派出所看看怎么处理这件事,当时我车上除了我哥还有几个人我不记得了,后我就又开车跟着到派车所了。到了派出所之后,派出所后就将电闸门关起来了,我让派出所开门,但是他们不开,我很冲动就直接翻电闸门进去了,刚进去就被派出所的人留在所里,后来还做了笔录。 2、被告人陈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我接到陈某某1的电话,他说:“我被人打了,是在郝某1家,你赶紧过来。”我听到之后我很生气。在家门口的时候,家屋的人问我做什么事情?我说老小被人打了,后来就有人自发上了我的面包车跟我去了,具体是那些人我真的不记得了。就这样我带着他们直接将车开到郝山村部门口对面停车,后我就下车了,跟我车去的人有没有下车我不清楚,下车之后,我就看见陈某某1往村部里面冲,我就跟着他后面冲了进去,进去之后,我在村部大厅也没有看见陈某某1人,就听见村部里面一个办公室有人争吵的声音,我就顺着声音过去了,到了办公室门口,我看见里面有陈某某1、郝某1在打架,我就上前拉陈某某1和郝某1,让他们不要打架了,我在拉架的过程中,看见派出所的辅警胡某站在房间里讲话,讲什么我没听清楚。但是这个时候又冲进来十几个人,其中就有郝某1的老婆和儿子,这些冲进来的人有打陈某某1的也有打郝某1的,还有在中间拉架的。因为当时冲进来的人太多了,我就被人群冲退到了房间的角落里,我看见陈某3在房间里打了郝某1,郝某3打了郝某1的儿子,郝某1老婆拿木棍打了陈某某1的头部,大概过了5、6分钟的样子,双方才停止了打斗,就慢慢散开了。我没有喊人,没有动手打人。我和陈某某1冲进村部的时候没有人阻拦我们。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某1辨认出郝某3就是其所说的“强伢”、辨认出陈某某2是其哥哥、辨认出胡某就是其所说的胡某、辨认出潘某就是其所说的穿警服的小伙子。 2、辨认笔录及照片,郝某3辨认出陈某4就是其所说的“二傻”。 3、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3辨认出陈竹华、陈结林、陈庆林;陈某1辨认出陈某某2、陈某4、陈某3、陈牌生、陈某5、陈胜红,这些人跟随陈某某2冲向郝山村村部内;郝某6辨认出陈某3、陈某4是打他的人。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怀宁县公安局民警对怀宁县雷埠乡郝山村村部现场勘验情况。 (六)视听资料 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雷埠派出所监控录像视频(光盘1张)及视频截图3张,证实民警处警后执法记录仪摄录的现场情况和雷埠派出所视频录像及对录像截图情况。 (七)鉴定意见 1、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怀价认定[2018]25号关于被毁办公桌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毁损失价格为1425元。 2、怀公(司)鉴(损伤)字[2018]16、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胡某、郝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无视国家法律,以威胁手段取得工程施工权,影响正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某某1、陈某某2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1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某某1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意见,经查,2016年10月17日,郝某1挂靠安徽万佛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怀宁县老村级道路加宽及撤并村路面硬化工程邀请招标(四)6标段雷埠乡牛店村-郝家路-查河路面硬化工程招投标并中标,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被告人陈某某1得知郝某1中标后,便找到郝某1要求参与工程施工,被郝某1拒绝。陈某某1遂威胁要在施工过程中挖路,为正常施工和按期完工,郝某1被迫让出部分工程让陈某某1施工。被告人陈某某1利用其所处地利之便,采取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方式迫使他人同意交易,获得交易机会,妨碍了公平交易市场秩序,且胁迫行为与获得交易机会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1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以及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暴力袭警和陈某某2的辩护人辩称到派出所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1到郝某1家索要工程款时双方发生纠纷并互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处警,将郝某1带到郝山村部了解情况。被告人陈某某1便电话邀集陈某某2,陈某某2又邀集屋下人员赶到郝山村部。二被告人在村部门外不顾警察制止,强行撞开阻拦的警察冲进村部,殴打郝某1,二名警察上前制止时被殴打,其中造成辅警胡某受伤,二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严重地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应对造成警察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暴力袭警。被告人陈某某1在郝某1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后,又提议到派出所,并伙同陈某某2等二十人赶到派出所院外,翻跃关闭电动门,该行为是前期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延续行为,属犯罪构成部分。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1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差。被告人陈某某2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行为已取得了雷埠乡郝山村民委员会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羁押31日,即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上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陈流水
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