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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民终186号

毛立明、张海梅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毛立明;张海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立明,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梅,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文,孟州正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毛立明因与被上诉人张海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立明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立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立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上诉人毛立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柳 涛

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永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