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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26执1569号之三

李根深、李越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根深;李越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26执15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根深,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李越宇,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依据(2018)黑0126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李根深申请执行李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李越宇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1号4单元5层3号,房产证号:15××44,房屋面积:57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抵押,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玉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