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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451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彦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彦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1民初451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孟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彦武,男,1975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彦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彦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彦武偿还代偿款7597.63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由何彦武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4日,何彦武为购买个体户郝方杰的手机苹果6S16金色而寻求借款,与借款服务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快信”)签署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协议,授权普惠快信以何彦武名义借款。依据何彦武授权,普惠快信通过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平台)签署《借款协议》进行借款,约定借款4925元,其中商品价款3788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费1137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务方收取),并由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1月14日,何彦武从商户处领取该商品,《借款协议》实际履行。《借款协议》签署后,何彦武未依约还款,致使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偿款7597.63元。(代偿款计算标准: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年利率24%/360*逾期天数)。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为此,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请诉讼追偿,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何彦武未作答辩。诚信祥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授权委托书、个人借款合同条款与条件、个人借款申请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授权普惠快信通过有利网平台注册账号、发出借款需求及被告对电子平台签约事实予以确认;证据2、借款协议1份,证明借款事实;证据3、还款提示单、商品交付确认书,证明被告已经实际取得所借款项购买之产品,借款已经履行;证据4、代偿通知书、代偿证明、附件、代偿转账凭证各1份,证明:原告已经履行担保责任。何彦武缺席未质证,视为对上述证据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4日,何彦武为购买个体户郝方杰手机苹果616G金色而寻求借款,为此,何彦武与普惠快信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条件》、《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约定:何彦武授权普惠快信代为其寻找出借人,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普惠快信向何彦武收取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等费用。《个人借款申请表》载明:手机苹果616G金色,商品价格3788元,首付1200元,借款金额3199元,分18期还款,每期321元,每月22日还款,首期还款日为2016年2月22日,指定还款户名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个人借款合同与条件》载明:借款人同意就普惠快信提供的服务支付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客户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为期间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借款管理费在借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当日,何彦武从商户处领取了手机苹果616G金色。普惠快信遂将何彦武推荐至互联网金融“有利网”平台,该平台运营商为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网”以普惠快信为何彦武代理人与借款出借方、担保人诚信祥公司及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多方共同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出借方向何彦武提供的借款本金为4925元,借款年化率10.5%,每期偿还本息数额260.38元,分18期还款。并约定:诚信祥公司对何彦武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范围有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以及因借款方提前还款产生的提前结算补偿金以及为实现该权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诚信祥公司向出借人授权的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有利网”于2016年1月25日根据出借人委托及何彦武的授权,支付了何彦武购买手机的借款本金及相关管理、服务费等费用。诚信祥公司作为保证人于2018年5月8日向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息共计7597.63元。

本院认为,被告何彦武拒不履行借款协议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诚信祥公司作为保证人,根据协议代其偿还借款后,有权向何彦武追偿,但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涉案借款本金3199元,并非诚信祥公司主张的4925元,诚信祥公司现主张代偿款7597.63元,包含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借款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已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故利息、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之和应按年利率24%计算,代偿数额为借款本金2236元+利息1089元(2236元×2%×24个月+2236元×2%÷30天×11天),合计3325元。诚信祥公司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彦武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25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彦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邹鹏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