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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7352号

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戴士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戴士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8民初7352号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669486。法定代表人罗成。被告戴士杰,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士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远西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