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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03民初8251号

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与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03民初8251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37329C。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柯元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正,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723000056795。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正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永乐,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义弘泰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利民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鑫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李婉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