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82财保66号

郭玉英与宋长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郭玉英;宋长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财保66号

申请人:郭玉英,女,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宋长武,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郭玉英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长武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郭玉英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长武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郭玉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庞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