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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3执3589号

高连华申请执行许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连华;许清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3执3589号申请执行人高连华,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生。被执行人许清国,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生。关于高连华申请执行许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4720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上限制其高消费;4.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综上,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3执3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井柏年

审判员  陈会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笑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