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82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星聚汇量贩式KTV店,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金河商城(尚客优快捷酒店)**营者翟晶。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星聚汇量贩式KTV店侵害音乐电视作品《彩虹》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尹 为
审判员 余 杰
审判员 赵千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蕾
书记员张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