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5民初8576号
原告:济南磊旺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春霞。
被告:孟繁峰,男,汉族,1969年9月9日,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孟彦,男,汉族,1990年11月4日,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济南磊旺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繁峰、被告孟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磊旺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晨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