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高金花,女,1964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胡章琴,女,1968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 高金花申请胡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5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履行,申请执行人高金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53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