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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恢11号

高金花与胡章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金花;胡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高金花,女,1964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 被执行人胡章琴,女,1968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 高金花申请胡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5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履行,申请执行人高金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53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