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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850号

晋江凯顺鞋业有限公司、丁碧晶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丁碧晶;晋江凯顺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凯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海滨社区思进路。

法定代表人:丁少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丽,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锦,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碧晶,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灵,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江凯顺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碧晶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0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江凯顺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江凯顺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晋江凯顺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晋江凯顺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佳   华

审 判 员 孙志坚

审判员王一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秋   韵

书 记 员 庄   琳   妮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1 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