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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财保23号

李安福、林振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7-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安福;林振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财保23号

申请人:李安福,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

被

申请人:林振学,男,1968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申请人李安福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林振学驾驶的豫G×××××重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李安福以10000元现金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安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林振学驾驶的豫G×××××重型普通货车。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张 茜

审判员 王玉平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