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822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936037564G。 负责人张巨慧,行长。 被告李帆,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与被告李帆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