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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执8号之一

甘肃鑫贝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鸳鸯湖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鑫贝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鸳鸯湖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毅平;李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鑫贝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富强路**巨龙景园附属**楼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4GQW5W。

法定代表人:孟祥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金塔县鸳鸯湖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塔县鸳鸯池水库

法定代表人:李毅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毅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0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李红霞,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9日,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鑫贝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塔县鸳鸯湖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毅平、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9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塔县鸳鸯湖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毅平、李红霞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鑫贝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纳入政府拆迁范围,涉及财产补偿尚未到位,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待补偿到位后被执行人金塔县鸳鸯湖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毅平、李红霞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鑫贝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6049327.82元、执行费57647元。因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9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