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455号
原告:郭云,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李祺,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郭云与被告李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郭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又就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该案本院已经受理且原告已经缴纳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宇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