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84民初3628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相友,男,生于1963年11月8日,汉族,户籍住址南漳县,现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文,宜城市刘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陈秀炳,男,生于1963年1月22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36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秀炳银行账户存款28000元。李相友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相友与被申请人陈秀炳于2019年1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陈秀炳向闫光富分期分批支付货款346240元(其中含李相友货款18900元),再由闫光富分期分批支付李相友。现李相友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秀炳银行账户存款28000元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杰提供担保的位于刘猴镇陈湾村4组不动产证号为鄂(2017)宜城市不动产权第**房产的查封措施。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李相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亦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