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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202号

徐西全与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西全;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202号

原告:徐西全,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太宏,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南大桥乡陆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47400256G。

法定代表人:杨国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西全与被告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徐西全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西全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西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徐西全负担。

审判员  饶亚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 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