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陈祖尤,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贤光,连江县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济强,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祖尤与被执行人陈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祖尤依据(2016)闽0122民初28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因陈济强在本院中有多个案件,为便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已对关联的执行案件采取集中归口管理,今后将依照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2018)闽0122执1752号执行案件归入(2019)闽0122执59号执行一案中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22执17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王成峰
审判员 郑易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