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8民初1119号
申请人:天津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被
申请人:王xx,男,汉族,天津市北辰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
申请人:孟xx,男,汉族,黑龙江省绥棱县人,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
申请人:张xx,男,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
申请人:姚xx,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
申请人:河北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申请人天津xx公司与被申请人王xx、孟xx、张xx、姚xx、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xx、孟xx、张xx、姚xx、河北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164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xx、孟xx、张xx、姚xx、河北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164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锡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根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