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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8民初1119号

天津xx公司、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xx公司;王xx;孟xx;张xx;姚xx;河北xx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8民初1119号

申请人:天津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被

申请人:王xx,男,汉族,天津市北辰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

申请人:孟xx,男,汉族,黑龙江省绥棱县人,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

申请人:张xx,男,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

申请人:姚xx,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

申请人:河北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申请人天津xx公司与被申请人王xx、孟xx、张xx、姚xx、河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xx、孟xx、张xx、姚xx、河北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164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xx、孟xx、张xx、姚xx、河北xx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164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锡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根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