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桂12刑更168号罪犯韦正发,男,1985年5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东兰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正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该罪犯于2016年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12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8)宜狱减字第955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韦正发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积极,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罪犯韦正发减刑八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报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正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5月起至2018年8月底止,共获奖励分93.78分。另查明,该罪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建议时已从严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报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正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正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 猛
审 判 员 王 辉
审 判 员 黄庆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贺 宁
书 记 员 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