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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1200号

蒲春全与康后波、刘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蒲春全;康后波;刘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200号

原告:蒲春全,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系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净,系四川雷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后波,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刘琴,女,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高新国际广场**北面**。

负责人:范丹彦。 原告蒲春全与被告康后波、刘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蒲春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蒲春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采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