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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1民初122号

王千明与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千明;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民初122号

原告:王千明,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厚恩,系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超,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 原告王千明与被告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千明提供的被告程超的地址不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千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春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纪续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