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1民初122号
原告:王千明,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厚恩,系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超,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 原告王千明与被告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千明提供的被告程超的地址不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千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春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纪续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