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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7执1082号

太康县银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中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康县银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中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7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银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高贤乡司洼村。组织机构代码:67808356-7.

法定代表人:司银行,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张中昌,男,1955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关于申请人太康县银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中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太康县银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底下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王紫祥

审判员  陆昆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