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240号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新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木扎帕尔(其他信息不详)。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木扎帕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玉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