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6398号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机场货站**仓库。法定代表人刘晓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严研,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夏严研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晓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矫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