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2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董永明,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张崇文,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董永明申请执行张崇文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川1523民初1652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劵登记信息,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位于江安县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可待另案处置后予以分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标的款本金8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被执行人张崇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晏中国
审判员 刘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