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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3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董永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永明;张崇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2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董永明,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张崇文,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董永明申请执行张崇文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川1523民初1652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劵登记信息,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位于江安县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可待另案处置后予以分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标的款本金8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被执行人张崇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晏中国

审判员 刘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