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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6刑初65号

杨琳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杨琳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6刑初65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琳广,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于汝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汝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布浩雷,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琳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洁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琳广及其辩护人布浩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杨琳广酒后驾驶豫C×××**号轿车,行驶至汝阳县某道西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杨琳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琳广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杨琳广判处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杨琳广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琳广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参考被告人居住村委意见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考虑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杨琳广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琳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乐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汝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