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6民初1276号
申请人:苏州和尔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阁,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苏州丰泽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吴中大道马舍村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尤志强。
被
申请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心三路9号中洲控股中心B座2306。
法定代表人:宿南南。申请人苏州和尔鑫塑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丰泽塑业有限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61406.1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丰泽塑业有限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1406.16元。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一年,续封期限为一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瞿忠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纯碧
书 记 员 李未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