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初72号
原告:刘吉柱,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勇(系原告刘吉柱之子),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陈兴树,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丁直卫,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王茂斌,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竹山县楼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三台村**。组织机构代码:420323011446147。
法定代表人:杨月琴,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秀兵,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吉柱与被告陈兴树、丁直卫、王茂斌、竹山县楼台乡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刘吉柱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兴树、王茂斌、竹山县楼台乡人民政府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吉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兴树、王茂斌、竹山县楼台乡人民政府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吉柱撤回对被告陈兴树、王茂斌、竹山县楼台乡人民政府的诉讼。
审判员 佘云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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