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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执3697号之一

海正华与李兴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2-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海正华;李兴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3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正华,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李兴满,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海正华与被执行人李兴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兴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正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5052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泗阳县房管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兴满名下有泗阳县××镇京淮纺织服装批发市场XX室房产一处,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查封,该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兴满进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海正华与被执行人李兴满于2019年1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乙方偿还甲方本金3万元即可,余款和利息放弃。

二、乙方应于2019年1月30日起,在六年内,每年偿还5千元,累计将3万元本金偿还给甲方。

三、乙方若不能按期偿还甲方5万元,则乙方同意拍卖其居住的泗阳县××镇京淮纺织服装批发市场住宅XX室房产,以拍卖款偿还甲方。

四、因本案产生的执行费658元,由乙方承担。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323执369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海军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建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