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哲訢,男,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涛,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现住郑州市。
原审
被告:张文策,男,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赵哲訢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101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哲訢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无论是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哲訢住所地还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涛、被告张文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郑州市二七区辖区内,二七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洪涛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与张文策、赵哲訢签订的股票合作协议无效,并判决张文策、赵哲訢返还风险金及补仓资金,因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该纠纷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本案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两个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均具有案件管辖权。因本案诉争合同是王洪涛与张文策所签,本院确定本案由张文策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1016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