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刑更199号 罪犯张道礼,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道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己缴纳),责令被告人张道礼等七人退赔赃款人民币3150元(己缴纳),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张道礼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8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入监服刑,因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1月25日做出(2016)闽04刑更25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9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道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累积考核分3166分。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累积考核分3406分,表扬5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案款缴款凭证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道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道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昂
审判员 张金生
审判员 刘涌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燕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