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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81民初193号

李谞臣与何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谞臣;何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81民初193号

原告:李谞臣,男,1993年9月30日生,壮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菊,系原告李谞臣母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春明,男,1975年1月1日生,白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娅,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欣和雅苑**商铺。

负责人:罗智伟。本院受理原告李谞臣诉被告何春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谞臣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何春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谞臣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谞臣撤回对被告何春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谞臣承担。

审判员  周玉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