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终64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建兵,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成都烤鱼店负责人,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建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粤0606刑初287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罗建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原审被告人罗建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建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建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建兵撤回上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刑初28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卫玲
审判员 唐毅军
审判员 李寿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于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