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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9民初1441号

原告宋杰、伍传文与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杰;伍传文;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9民初1441号

原告:宋杰,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伍传文,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城A17-4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娟,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长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鸿。

被告: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iv>

法定代表人:刘鸿,执行董事。 原告宋杰、伍传文与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体华

审 判 员  邓光强

人民陪审员  张元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