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9民初1441号
原告:宋杰,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伍传文,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城A17-4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娟,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
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长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地块。
法定代表人:刘鸿。
被告: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iv>
法定代表人:刘鸿,执行董事。 原告宋杰、伍传文与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体华
审 判 员 邓光强
人民陪审员 张元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