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23民初166号
原告:吴洁,女,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二道沟镇中心小学校,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倪中也,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洁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二道沟镇中心小学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洁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吴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吴洁负担。
审判员 季从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胜 更多数据: